办理结婚登记
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通常需要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双方当事人需要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因此,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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